天柱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执法监管或执法监管建议。
(三)组织实施社会救助政策(不含医疗救助,下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上级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收养工作。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墓建设和管理、生态安葬及殡仪馆建设和管理,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依法登记、规范管理,协调推动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中的权益维护工作,统筹做好各项残疾人的福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责调整情况。将天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部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民政局;将县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出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将县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划出到县应急管理局。将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划出到县医疗保障局;将县民政局的民政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划出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十五)推进职能转变。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要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查处有关违法案件需要县民政局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县民政局要积极支持配合。县民政局无技术鉴定资质的,要委托有技术鉴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县民政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固定证据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要及时查办案件、适时通报案情。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