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 号: | 000014349/2024-1610793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文 号: | 天府发〔2024〕6号 | 发布时间: | 2024-11-29 11:41 |
发布机构: | 天柱县人民政府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天柱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进一步发挥好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主阵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划定天柱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天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关于划定天柱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更加有力彰显对英烈的褒扬尊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天柱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现将天柱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予以公布:
一、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天柱县烈士陵园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凤城街道南门路100号,属县级烈士纪念设施,陵园保护范围以天柱县自然资源局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为准,保护面积4325平方米,北抵堡坎外的县农业农村局土地,东侧与县人大办相邻,西侧毗邻原民政局宿舍楼门口以围墙边缘为界,南抵南门路。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天柱县烈士陵园保护内容包含革命烈士纪念碑、纪念碑广场、烈士墓群、纪念亭台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属于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的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天柱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