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 号: | GZ000001/2017-00206 | 成文日期: | 2017-06-13 |
文 号: | 天府办发〔2017〕84号 | 发布时间: | 2017-06-19 10:26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天柱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3日
天柱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服务工作,真正实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目标,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和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成立天柱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县综治办、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人民医院、县人社局、县残联、县合医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负总责, 对收治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协调办),负责指导日常工作开展。
第二条工作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考核。
县综治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监督全县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督促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不力、出现肇事肇祸的乡(镇)、街道,作为年终综治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并会同卫生、民政、财政、人社、残联等部门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登记、建档立卡工作;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处置工作;移送已经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到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督促基层派出所配合基层医疗机构共同对治愈出院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跟踪管理,查找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原籍并协助遣返。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负责“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和护送原籍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经费。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诊断、评估、鉴定、管控、治疗、现场处置等所需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县卫计局: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技术指导以及病人调查和信息收集,建立监测、诊断、风险等级评估、定点强制治疗“四位一体”工作体系。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已参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费用由监护人承担),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就业。
县合医局:负责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报销已参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资助贫困的农村精神病患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县残联:负责开展精神残疾康复指导,协助做好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康复医疗设施及服务。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刑满释放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服务管理,加强与刑释释放、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中有肇事肇祸行为精神障碍患者家属及监护人的联系,做好接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行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法律援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负责履行监护、救助、治疗、管控等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突发事件的发生;要建立重性精神病人综合管理小组,牵头做好《天柱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办法(试行)》工作安排部署,落实监护人监护责任,督查其履行监护责任;对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按照现居住地实行网格化管理,发现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向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民政等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本辖区内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政策。对风险等级4级以上(含4级)的高风险精神疾病患者,综合管理小组要动员监护人送院治疗,协助解决其经济困难,必要时可对病人家属下达《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通知书》,强制患者进行治疗;对暂时无法住院的,要与监护人签订《重性精神病人监护责任保证书》,保障服药,加强访视。
二、收治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收治对象
1.县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2.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且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3.关锁(指使用绳索、铁链、铁笼等限制行动自由的患者)及流浪3级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4.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其他危险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配合民政部门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5.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在精神病医院执行强制医疗。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治疗的患者,经治疗后消除危险性的,由其监管责任人无条件接回实行居家治疗。
第四条收治条件
原则上要按照自愿救治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收治工作,对于确需收治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或所在村(居)自愿申请,严格审批程序后进行收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特殊收治对象等。
三、收治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卫生院、社会事务办、村(居)、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筛查,切实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并及时上报县协调办公室。
第六条县卫计局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摸底对象,组织专业人员对新确诊的和未进行危险性评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开展诊断及危险性评估定级。(附:《精神疾病患者危险性评估分级》)。并及时将危险性评估确定为3级(含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患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
第七条县民政局对确诊患者身份进行认定,名单认定后,乡(镇)、街道与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签定收治意向申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统筹安排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四、收治流程
第八条提出申请
需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监护人提出申请,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签定收治协议,经审批同意后,由辖区乡(镇)、街道民政、综治、司法和卫生部门护送到定点机构治疗,无监护人的由其近亲属或当地村(居)委、社区提出申请,由辖区乡(镇)、街道、民政、综治、司法和卫生部门护送到定点机构治疗。
第九条签定协议
收治乡(镇)、街道和部门必须与被收治人员家属或委托指定监护人签订《收治协议》,对不愿意签订《收治协议》或无法联系到家属又必须收治的,由乡(镇)、街道书面报县协调办同意后,予以收治。
第十条定点救治
凯里418精神病专科医院、天柱精神病医院为我县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机构凭收治审批表办理收治手续和入院手续,同时为收治人员办理医疗责任事故保险。特殊个别对象,经领导小组研究,可送县特殊人群关爱医院救治。
入院
1.定点救治机构按医院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对收治人员进行治疗和医务医疗管理,建立病历档案;
2.送治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将收治情况通知病人家属,并将家属的意见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定点救治机构;
3.收治机构建立台账和收治安全管理档案。送治乡(镇)、街道和部门必须提供收治人员的农村合作医疗卡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凭证;
4.被收治人员在收治期间需要手术的,由被收治人员的家属或亲属到收治机构进行护理,护理的一切费用由被收治人员的家属或亲属自己承担。无法联系到家属、无家属或家属无力承担的,由收治中心书面报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转院
对于因病情严重被收治人员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由收治机构向县特殊人群救治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收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由送治乡(镇)、街道和部门依法变更相关法律手续后,由县收治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转院手续。转院费用和护理工作由被收治人员的亲属自己承担。被收治人员转院费用等无法落实的,由收治中心书面报县救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出院
1.收治人员经过治疗,病情得到明显好转,经收治中心评估能够达到出院要求的身体检查指标标准后,由收治机构通知送治乡(镇)、街道综治办或家属办理出院手续,由监护人或委托指定监护人、近亲属接回;
2.经治疗后,患者病情明显好转,达到居家观察标准的,由收治医院通知乡(镇)、街道综治办或监护人或委托、指定监护人、近亲属办理出院手续并接回。如无正常理由拒不出院的,由县协调办牵头,按合同执行。如监护人拒不执行合同,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和村(居)社区负责人强制接回,并追究遗弃者法律责任;
3.对经治疗缓解后的患者,查找不到居住地的非天柱籍人,或遭到监护人遗弃精神病患者的,由县民政部门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站管理;
五、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治疗经费来源
1.被收治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现行规定报销70%;
2.被收治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由医保中心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
3.被收治人员未参加新农合、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解决。病人住院期间伙食费等病人监护人有能力出的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无能力承担的或无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解决。
第十二条工作经费保障
1.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和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所需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先期预拨到县民政局并负责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需到州级外县医治的,按照收治每例600元标准,由县财政安排经费;重性精神病患者筛查及随访管理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其它专项经费中列支。
2.对重型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按照200元/月的标准分两期(即:先期100元/月)拨付看护管理补贴,激励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对履责到位的监护人且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分期余额部分年终一次性拨付到位;对履责不到位导致患者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下月起停发看护管理补贴,且不再兑现年度分期余额部分。
六、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每季度进行1次随访,并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及时掌握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信息。
第十四条县残联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做好一级精神残疾患者的护理补贴和托养补助及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十五条监护人负责对救治后的患者进行日常照料,配合基层医疗机构,帮助指导患者服药。
第十六条被收治人员在收治期间医治无效死亡的,收治中心应当立即报告县协调办由县协调办通知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及时通知其亲属和所在村(居)、社区负责人,同时由县公安局、县卫计局依法作出死亡原因鉴定。死者家属对死亡原因鉴定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七条被收治人员死亡后一律就地火化。善后事宜由被收治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群众工作中心、县维稳办、县综治办负责协调指导。户籍为外省、外市(县)的,由办案单位通知其家属到场,由收治中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精神病人收治协议
2.精神疾病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分级
3.天柱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申请、审批表
发
附件1
精神病人收治协议
委托人姓名:,男(女),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委会组(路号),联系电话:。
患者姓名:男(女),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组(路号),与委托人的关系为关系。
受委托方:
经委托人与受委托方协商,委托人将患者委托给受委托方指定的医院治疗,现就收治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患者由委托人自愿交付给受委托方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2.患者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天柱县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3.经治疗后,患者病情明显好转,达到居家观察标准的,根据收治医院通知本人办理出院手续并接回。如无正常理由拒不出院的,拒不执行协议的,由有关部门或相关乡镇(街道)强制执行,委托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如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自伤自残死亡或医治无效死亡的,后果由患者自己承担,委托人服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善后事宜的处理。
本协议一式七份,委托人一份,受委托方一份,民政局、县协调办、县卫生和计生局、县公安局、医治医院各备案一份。
委托人签名:受委托方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精神疾病患者危险性评估分级
级别 |
分类标准 |
病情状况 |
0级 |
无符合以下1-4中的任何行为。 |
稳定 |
1级 |
口头威胁,喊叫,但无打砸行为。 |
基本稳定 |
2级 |
打砸行为,局限在家中,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
基本稳定 |
3级 |
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
不稳定 |
4级 |
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或自杀。 |
不稳定 |
备注:此评估分级摘自原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附件3
天柱县精神疾病患者救治申请、审批表
患者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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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身 份证号 |
监护人姓 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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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 细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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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 济状况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
医疗保 险情况 |
□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医疗保险 | ||||||||
对象类型 |
□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性评级在3级及以上且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关锁及流浪重性精神疾病 | ||||||||
监护人 申请 (无监护人的由村/居委直接提出申请) |
申请人: 年月日 | ||||||||
村/居委 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月日 | ||||||||
县民政部门审核 |
审核人:公章 年月日 | ||||||||
定点医院 复核情况 |
审核人:公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