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610863 | 公开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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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一、划定天柱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背景
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防止烈士纪念设施被非法侵占,长期保持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二、划定天柱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天柱县烈士陵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纪念设施基础设施完备、保护状况优良、机构制度健全、服务管理规范、功能发挥显著。
三、划定天柱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褒扬条例》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主要内容
(一)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天柱县烈士陵园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凤城街道南门路100号,属县级烈士纪念设施,陵园保护范围以天柱县自然资源局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为准,保护面积4325平方米,北抵堡坎外的县农业农村局土地,东侧与县人大办相邻,西侧毗邻原民政局宿舍楼门口以围墙边缘为界,南抵南门路。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天柱县烈士陵园保护内容包含革命烈士纪念碑、纪念碑广场、烈士墓群、纪念亭台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属于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的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