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111506 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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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天柱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 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8-16 18:28 字体:[]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及中央、省、州相关要求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依据清理结果,制作本《决定》。

二、主要目标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归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政策一致,符合我县工作实际,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主要程序

《决定》所涉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由县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分解到各部门归口清理。分别经过政府工作部门研究,并作出保留、废止、宣布失效等分类处理的意见。组织召开县政府专题会研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及时公开发布。

四、主要内容

对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同时,公布了修改文本);对现行有效的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五、贯彻落实

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不再有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修改后的内容执行;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布和入库工作,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和中央、省州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