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主体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天柱县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2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依法对天柱县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4年6月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No:A2240280975192006C)。经检验,检验项目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实测值1.16mg/kg,标准值≤0.3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前期处置情况。2024年7月16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A2240280975192006C)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了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上述抽检批次不合格的茄子已全部售完。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3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三)调查情况。经查实,2024年6月9日,当事人从贵州北硕供应链有限公司以2.4元/斤的价格采购茄子118斤,然后按照其与天柱县教育和科技局签订的合同约定将上述茄子配送到天柱县各乡镇(街道)中小学校,并以天柱县中小学校营养餐食材2024年6月份茄子询价平均值2.7元/斤的价格与学校结算。截止调查之日,涉案茄子已全部配送完。本案货值金额318.6元,违法所得318.6元。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涉案货值金额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8.6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18.6元,上缴国库。
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