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鑫富华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于2024年1月17日对天柱县鑫富华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螺丝椒(购进日期:2024年1月15日)进行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2月20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SBJ24520000690232451ZX),所监督抽样检验指标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前期处置情况。2024年2月26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城分局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批次螺丝椒已售完。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调查处置情况。经查实,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从贵州聚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螺丝椒30kg,然后对外销售。截止调查之日,该批次螺丝椒已全部售完,涉案货值金额179.4元,违法所得179.4元。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79.4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79.4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天市监处罚〔2024〕40号,目前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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