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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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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主体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天柱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天柱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小米椒(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9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2025105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前期处置情况。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抽检同批次不合格的小米椒(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9日)已全部配送完毕,无库存。2026年1月5日,当事人向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1月21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小米椒样品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复检,检验结论: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1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三)调查情况。经查,2025年11月29日,当事人从黔东南州某公司以3.66元/斤的价格购进该批次小米椒25斤,以9.2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配送至我县学校食堂3斤,快检1.32斤,抽检12.1斤,公司食堂自用7斤,因品相不好报损处理1.58斤。本案货值金额为232元,违法所得140.13元。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13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140.13元,上缴国库。

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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