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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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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主体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柱县冉冉包子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21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依法对天柱县冉冉包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自制并销售的豆沙包(加工日期2024-06-21)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XBJ24522627690251296)。经检验,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为0.029g/kg ,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前期处置情况。2024年7月25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XBJ24522627690251296)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了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上述抽检批次不合格的豆沙包已全部售完。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7月26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三)调查情况。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从凯里市思丰面粉店以36.7元/包的价格购进红豆沙3包(5kg/包),作为馅的原料用于制作豆沙包。2024年6月21日,当事人制作该批不合格豆沙包共1笼20个,并以1.0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该批次不合格豆沙包已全部售完。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在购进食品原料红豆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证明、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及生产厂家自检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含有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食品原料不能用于制作豆沙包一事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能如实说明豆沙包的制作过程及食品原料红豆沙的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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