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主体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柱县果然水果快送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27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我局委托对天柱县果然水果快送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9月26日)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262769026771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前期处置情况。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11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三)调查情况。经查明,2024年9月26日当事人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何某某香蕉批发经营部以135元/件的价格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1件(14kg/件),然后在天柱县凤城街道胡家坪8栋8号店内以11.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核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62.4元,涉案货值金额162.4元。
(四)行政处罚情况。鉴于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能如实说明货物来源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查询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较轻,主动停止经营消除影响,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2.4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162.4元,上缴国库。
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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