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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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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2月28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天柱县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3年12月26日)进行了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1月16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所检指标中,检出毒死蜱实测值为0.12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该经营主体销售的胡萝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前期处置情况。2024年1月19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城分局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核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调查处置情况。经查实,2023年1月20日,当事人与贵州嘉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作协议》。2023年12月26日,当事人向贵州嘉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购胡萝卜40kg,采购价为3.60元/kg,然后将上述食材配送到各中小学校,以天柱县中小学校营养餐食材2023年12月份胡萝卜询价平均价格3.60元/kg的单价与学校结算。截止调查之日,该批次胡萝卜已全部配送完。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合计5144.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天市监处罚〔2024〕22号,目前已结案。 

  

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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