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第三十八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第七十八条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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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一)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合法权益。1.及时办理报到手续;2.建立健全信息台账;3.做好安置政策宣传;4.落实待安置期间待遇;5.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6.开展岗前技能培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8部门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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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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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每服役一个义务兵龄每人每月补助60元,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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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二)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三)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四)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25%; (五)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5%; (六)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服现役期间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十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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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达到每人每年23823元(抗日老战士达到每人每年24183元)。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720元/年的标准配套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各级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规定比例的要求完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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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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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发放 | 1.《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第四条 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882元。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第五条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882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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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给付 |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调整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2〕16号)第二条:以后每年均按“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核准的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原则测算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最低标准”;《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三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黔征〔2024〕20号)第二条第(二)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服役满6个月发放一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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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1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3.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第六项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之前没有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补助,每人每月提高到731元。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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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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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第三条 户籍地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对象在本实施细则中简称优抚对象。其他优抚对象是指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 第七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第九条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为: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补助标准为100%;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医疗费补助标准为50%。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黔东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黔东南退役军人通〔2024〕18号)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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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确认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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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对领取残疾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军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给予困难补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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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确认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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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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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大学生入伍奖励金 | 《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三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黔征〔2024〕20号)一、调整发放标准及范围(一)大学生入伍奖励金。发放对象为从省内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大学生:发放标准为本科毕业生7000元,专科毕业生为6000元,在校生5000元,高校新生4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按本科毕业生标准,直接招收军士按照对应本、专科学历发放。上半年入伍的毕业班大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按相应学历毕业生标准发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三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黔征〔2024〕20号) 第二条第(二)款“大学生入伍奖励金服役满6个月后,与第一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同步发放。”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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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义务兵家庭艰苦边远补助金给付 | 《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三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黔征〔2024〕20号)一、调整发放标准及范围(二)艰苦边远地区补助金。发放对象为到西藏、新疆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发放标准为到西藏部队服役的按入伍当年家庭优待金1.2倍发放,到新疆部队服役的按入伍当年家庭优待金1倍发放。发放对象由县级征兵办根据新兵入伍分配去向进行认定,不再使用《新兵服役地点情况回执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三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黔征〔2024〕20号)规定:“艰苦边远地区补助金,服役满1年后,与第二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同步发放”。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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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确认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第五条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第六条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以内提出申请。 第七条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 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第八条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送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鉴定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对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一并上报市(州)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黔退役军人发〔2020〕5号)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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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一)经济补助的对象和标准;(二)资金的筹集和发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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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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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第十五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40%; (二)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三)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四)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25%; (五)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5%; (六)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服现役期间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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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烈士家属祭奠费的给付 | 第五十六条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倡导网络祭扫、绿色祭扫,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开展祭扫纪念活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烈士事迹讲解、烈士纪念场所秩序维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公众祭扫纪念活动提供便利,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纪念设施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对自行前往异地祭扫的烈士遗属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烈士褒扬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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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确认 | 烈士评定申请材料审查 | 第九条 申报烈士,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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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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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修订)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天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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