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福康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MAAJQC3P02
地址:天柱县瓮洞镇雷合村凉亭坳浪基盖
法定代表人:梁乐瑞
2025年8月18日,接黔东南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事项(编号:2025081800289),天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8月19日开始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事实:
2025年8月15日,你公司夜间停电,导致养殖污水处理设施停止了运行。恢复供电后,部分污水处理设备需人工启动才能恢复运行,但你公司污水处理岗位未安排夜间值班人员,也无其他人员对停运的污水处理设备进行人工启动,直至次日8时污水处理岗位人员上班后才启动停运的设备,造成此期间产生的污水未能得到有效的处置。加之期间尾水农灌输送管道接口脱落,抽出的尾水从脱落的接口处流出,形成径流,流入李子湾(小地名)溪沟。根据天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天环监字〔2025〕31号)显示,你公司2025年8月22日养殖农灌尾水超标,其中化学需氧量超过《农用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限值200mg/L的0.17倍,总磷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限值8.0mg/L的0.23倍。你公司存在未保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天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1.2通用处罚裁量表”进行处罚裁量,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事实,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并按从轻10%幅度裁量。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捌仟元整(¥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电子)》,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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