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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天柱县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 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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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5〕14号)和《关于对天柱县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项目立项的批复》(天农领复〔2025〕5号)文件精神,天柱县获批2025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692万元,现将资金分配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为因素法分配资金,属一次性补助资金,收入列2025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5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本次共下达资金692万元(详见附表)。

二、全面落实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制度。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乡振发〔2022〕13号)的有关规定安排项目明细资金,并按照乡村振兴政策有关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衔接资金使用的精准性、针对性、实效性、长效性,规范安排项目资金。

三、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实施跟踪服务、检查、指导、督促,加强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报账进度,加强落实政府采购制、项目公示公告制,加强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封闭运行和有效使用。

四、按照审批程序和资金投向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立项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到村明细、GPS信息、受扶持扶贫对象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项目系统备案,并在电子政务平台中打印“备案项目”作为项目资金报账、检查、验收、考评、审计、统计监测等工作的纸质档案的依据。

五、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责任,持续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完成验收报账后仍有结转结余资金,要及时调整收回使用。


附件:2025年省级资金附件1、2.xlsx


天柱县财政局            天柱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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