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柱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县政府办 | 所属领域: | 林业 |
发文字号: | 天府办发〔2020〕15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02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0-06-02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和管理,经研究,制定《天柱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日
天柱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2019-2021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持续经营的原则,有序推进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从事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及相关一切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县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贵州天林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林公司”)等,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排林业补贴等上级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
(二)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及拨付工作。
第六条 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二)负责对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出具用地意见;
(三)负责初步审查并上报项目贷款贴息、林业保险等扶持政策的申请;
(四)负责指导天林公司做好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申请办理工作,对国家储备林项目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确保采伐指标规模与项目采伐计划相匹配,满足国家储备林生产经营需要;
(五)负责协调项目建设林地流转,依法办理林权流转手续;
(六)负责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
第七条 县扶贫办主要职责。牵头负责国家储备林项目扶贫成效分析,认定项目带动贫困户人口数量及成效,并出具相关资料。
第八条 天林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筹集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二)负责项目建设管理,选取资质高、造价合理、信誉好的施工单位,确保项目能够高质量、低成本、按期完成;
(三)负责项目运营维护与管理,合理安排林木采伐,确保按期归还筹集的资金及成本。
第三章 计划实施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评审。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和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项目行政审批。同级政府自然资源、规划、环保、发改等部门分别对项目进行用地与规划预审、环评及立项批复。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投资标准核算,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为依据,坚持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最大节约投资成本的原则,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据实核算,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主体工程费用、配套设施费用、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天林公司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涉及国有林场、集体或个人林场的,由天林公司与相关权利主体签订合作共建协议,项目取得的林木采伐、林下养殖、林下种植等各项收入,经天林公司核算,用于归还筹集的资金及成本等各项支出后,项目的净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国有林场、集体或个人林场。天林公司与国有林场的合作共建协议须经县林业局批准。
第四章 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天林公司自查验收、县级检查验收和公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一)天林公司自查。天林公司对建设任务的每个林班(地块)进行实地全面自查,并将自査验收情况报告县林业局。
(二)县级检查验收。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天林公司的自查验收情况,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出具项目检查验收单。
(三)公示监督。县林业局将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常年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专人进行核查,对查实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公示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脱贫成效的检查验收。
第五章 运营管护
第十七条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县财政将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天林公司。
第十八条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天林公司申请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业贷款贴息等上级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天林公司申报林木采伐指标时,需征得县林业局同意,确保采伐相关收入能归还筹集资金及成本。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天林公司须办理项目林业综合保险。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工作涵盖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与管理的全过程,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县林业局、天林公司分别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包括图、表、卡、册、声、像、计算机介质等)的原始记录,具体包括:技术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等。
技术档案:项目可行性研究、进度报告、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后期管护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等原始材料。
文书档案:各类文件、合同协议、会议材料、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工作总结、有关案件的处理材料及其他材料等。
财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银行贷款、国家补助、财政贴息、地方配套等中央与省财政资金;项目资本金、可行性缺口补助等地方财政资金;公司自筹资金与项目经营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一)开立项目专户。天林公司应在银行开立项目资本金、项目收入、信贷资金等专用账户,分别用于项目资本金、项目收入(包括林木采伐收入、林权变现资金等各项收入)、银行信贷资金等核算管理项目主要施工方应在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二)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由天林公司将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进度、支付凭证等收集完毕后,向贷款银行提出报账申请。
(三)贷款本息偿还。国家储备林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林木采伐、林下养殖、林下种植等各项收入需缴存在天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优先用于天林公司偿还筹集的资金及成本。对于提前实现的采伐销售收入或财政性补助等收入,优先用于天林公司偿还筹集的资金及成本。
第二十五条 天林公司自筹资金与项目经营等其他收入,按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天林公司保证国家储备林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用途,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拨、缓拨、扣减工程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二)工程建设未达到建设标准、质量效果差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欺下瞒上、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县林业局、天林公司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天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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