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
(2)特困户(特困户家庭)家庭: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3)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答:(1)对象: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2)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托养补助每人每年5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
答:(1)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2)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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