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农合基本医疗
1、门诊补偿:对11类参合人群(简称精准扶贫参合人员)以及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内普通门诊补助比例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提高5%。
2、住院补偿:精准扶贫参合人员以及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州范围内县(市)、乡(镇)两级医疗机构或经转诊、备案至州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提高5%。
注:11类参合人群指——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及失独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独生子女死亡户)、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及70岁以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群。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
1、精准扶贫对象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合患者大病保险起付线由原来的个人累计合规自付医疗费用6000元降至3000元,取消大病保险50万元封顶线。
2、精准扶贫对象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合患者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部分,在原分段补偿基础上提高10%,保底补偿提高到200元(即补偿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偿)。
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
1、对29种慢性病和24种重大疾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后,剩余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由慢性病救助基金予以全额救助(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经转诊、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救助)。
2、目录外药品救助: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用药超出《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外并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药品费用,由慢性病救助基金救助。救助比例为:州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县级公立医院65%,州级公立医院55%,省内州外公立医院50%,省外公立医院45%;进口药品按以上标准下浮20%;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每人每年2万元。需购买目录外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先到各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备审批,经同意后方可纳入救助范围。购买目录外药品一次处方量应在15日用量内或最小包装剂量。
注:29种慢性病指——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大疾病除外),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肾病综合征,痛风,成年人支气管哮喘,心血管病介入治疗术后一年,风湿性心脏病。
24种重大疾病指——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 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
四、民政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合医报销后,剩余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属24种重特大疾病合规自医疗付费用按100%救助。确实因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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