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
一、新农合基本医疗(第一重医疗保障)
(一)门诊补偿
(1)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50%,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70%。
(2)特殊人群补偿。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及失独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独生子女死亡户)、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及70岁以上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群等11类参合人群(以下简称精准扶贫参合人员)门诊补偿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
(3)封顶线:每人每年封顶线600元。
(二)住院补偿
1.起付线设置
(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州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2)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Ⅰ类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Ⅱ类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全年累计起付线达1200元后不再另行计算起付线。非转诊:Ⅰ类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Ⅱ类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
(3)异地医疗机构:转诊、备案1000元,非转诊、非备案1500元。
(4)精准扶贫参合人员在本州范围内县(市)、乡(镇) 两级医疗机构或经转诊、备案至州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5)除经转诊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外, 每次住院均计算一次起付线。
2.补偿比例设置
(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90%;
(2)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80%;
(3)州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65%,非转诊30%;
(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Ⅰ类、Ⅱ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5000元的部分补偿55%、医疗费用>5000元的部分65%;非转诊:Ⅰ类、Ⅱ类定点医疗机构30%;
(5)异地医疗机构:转诊、备案55%,非转诊、非备案30%。
(6)精准扶贫参合人员在本州范围内县(市)、乡(镇) 两级医疗机构或经转诊、备案至州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 住院补偿比例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提高5%。
3.封顶线设置:每人每年最高封顶线20万元。
4.全省统一省外联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封顶线 |
起付线 |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 | |
经转诊 |
20万元 |
1500元 |
60% |
经转诊到省外指定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跨省就医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出院时只需结算个人自付费用,补偿金额计入患者参合年度补偿封顶线内。
(三)其它补偿规定
1、7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州范围内县(市)、乡(镇)两级医疗机构或经转诊、备案至州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提高5%;门诊统筹补偿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
2、实行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 即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在县域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缴纳住院预付金,只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卡及贫困人口相关证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通过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结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四)重大疾病保障
1.农村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 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24种重大疾病在省规定的临床路径范围内的费用按省级重大疾病政策标准执行;不在省规定的临床范围内的、因合并其它并发症在我省、州和基金统筹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由省级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转出住院诊疗的,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补偿80%;在非省级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未与统筹县(市)签订服务协议或备案(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一律按非转诊转院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五)补偿的其他情况
慢特病门诊补偿
(1)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脑血管病(恢复期或后遗症期,肌力3级以下)、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以上)、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大疾病除外)、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肾病综合症、痛风、支气管哮喘、心血管病介入治疗术后一年、风湿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喘息型)、肺心病(失代偿期)、髋(膝)关节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心功能三级以上)、强直性脊柱炎、尘肺、冠心病、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肝癌、慢性血细胞减少等特殊门诊发生医疗费用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合并到住院封顶线。
(2)农村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24种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封顶线,补偿80%。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第二重医疗保障)
(一)保障内容
1、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员。
2、保障年度。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政策执行。
3、保障水平。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普通参合患者个人年度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精准扶贫对象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合患者个人年度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赔付范围,采取分段报销方式进行。
大病保险赔付比例
个人年度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 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 |
大病保险赔付比例 |
非转诊备案 |
1-10000元 |
60% |
40% |
10001-30000元 |
70% |
50% |
30001元以上 |
90% |
70% |
无补偿封顶线,补偿保底线200元。(即:补偿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偿)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原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3]23号)的规定,剔除不予报销项目后,实际发生的剩余费用。
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赔付,当次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计算。
(二)结算方式
1、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参合人员,在实现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出院结算时实行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和大病保险报销“一站式”结报,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商业保险机构按月将垫付资金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2、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参合人员,在未实现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到各县(乡)新农合经办机构“一站式”办理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和大病保险报销。由商业保险机构在新农合经办机构设立窗口,实行合署办公,最大限度方便参合人员。
赔付需提供材料。一是被保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二是被保险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或被保险人家属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在户籍地开具的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三是被保险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四是被保险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户口本内人员不需提供)。
三、民政医疗救助(第三重医疗保障)
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合医报销后,剩余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属24种重特大疾病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100%给予救助。确实因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第四重医疗保障)
(一)救助范围和对象
全县参加新农合且在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二)救助病种。
1.慢性病39种。即: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脑血管病(恢复期或后遗症期,肌力3级以下)、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以上)、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大疾病除外)、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肾病综合症、痛风、支气管哮喘、心血管病介入治疗术后一年、风湿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喘息型)、肺心病(失代偿期)、髋(膝)关节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心功能三级以上)、强直性脊柱炎、尘肺、冠心病、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肝癌、慢性血细胞减少。
2.重大疾病24种。即:农村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
(三)慢性病审批及救助标准。
1、慢性病审批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凭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3个月内疾病证明书到统筹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慢性病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凭慢性病医疗救助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政策救助。
2、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后,剩余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由慢性病救助基金予以全额救助。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经转诊、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救助。
3、目录外药品救助: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用药超出《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外并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药品费用,由慢性病救助基金救助。救助比例为:州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县级公立医院65%,州级公立医院55%,省内州外公立医院45%;进口药品按以上标准下浮20%;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每人每年2万元。需购买目录外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先到各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备审批,经同意后方可纳入救助范围。购买目录外药品一次处方量应在15日用量内或最小包装剂量。
(四)救助程序。
1、在州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现场减免,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2、在异地等不能实行现场直补的,提供新农合补偿规定所需材料(户口本、农合卡、住院病历原件、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各类补偿救助证明、处方等),到县(乡)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救助。
“四重医疗保障”政策咨询:县合医局办公室0855-7557466;县政务中心新农合窗口0855-3857078;各乡镇合医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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