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的城镇贫困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差额补助的办法进行保障。2012年,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按300元/月计算。(民政局主管,各乡镇政府和民政局受理。联系电话:7522472)。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业户籍并在本地区常住,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差额补助的方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2013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1810元/年计算。(民政局主管,各乡镇政府和民政局受理。联系电话:7522472)。
3、大病医疗救助:依据黔东南府发〔2012〕83号文件规定,城乡贫困人口中因大病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人员 在现金、实物与服务等方面可获得帮助。根据不同情况和设定标准进行救助,救助额度为个人自付部分的10-50%,住院救助最大额度为2万元每年每人,临时 医疗救助最大额度为1万元每年每人。(民政局主管,各乡镇政府和民政局受理。联系电话:7522472)。
4、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对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2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800元。(民政局主管,各乡镇政府和民政局受理。联系电话:7522472)。
5、救灾救济: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医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无自救能力和自救能力较弱的灾民,可获得政府救助。(民政局主管,各乡镇政府和民政局受理。联系电话:7522472)。
6、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依据天府办发〔2012〕3号、天府办发〔2013〕10号文件:冬春生活 救助重点是解决因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对象是因灾困难程度加深的农村低保对象或缺乏自救、互救能力的其他受灾 困难群众(边缘困难群体)。救助方式全部为实物救助:口粮95%、衣被、取暖救助5%。冬令救助时段是当年12月至第二年的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3—5 月。(民政局主管,各乡镇政府和民政局受理。联系电话:7522472)。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依据天府办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 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但其符 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 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根据个人缴费档次,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选择300—500元缴费档次 的,政府补贴增加5元;对选择600—8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增加15元,对选择9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增加20元。对重度残疾人,县人民 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 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夫妇、双女节育户夫妇,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 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金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由县财政一次性支付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社保局受理,电话:7524486)。
8、廉租住房保障:依据天府办发〔2008〕77号、78号、79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主要向最低收入家 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12平方米,住房面积少于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保障方式:以房租补贴为主,以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申请条 件:①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②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③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 当地非农业常住人口。④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⑤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房管办主管(7558561),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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