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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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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惠农政策

  • 1、农机购置补贴:依据天农机发〔2010〕4号文件,国家对农民个人、农场(林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 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和更新农机具给予补贴。我县从2007年开始实施,补贴标准为农机具总价的30%,单机补贴额最高为5万元。(农业 局主管并受理,电话7557033)。

    2、农作物良种补贴:依据天农财联发〔2013〕1号,对自愿选用水稻、玉米、小麦、油菜优良品种种植的农 民,按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根据省农委规定的良种有:金优785、Q优6号、奇优894、科优21、香早优2017、中优169、中优608、中优 808、Y两优5845等水稻品种;贵单8号、亚玉889、黔兴10号、黔玉3号、金玉818、顺单6号、兴农单1号、毕单17号等玉米品种;贵农19 号、安麦5号、丰优9号等小麦品种;油研50号、黔油28号、卓油11号、黔黄油21、油研817号等油菜品种。补贴标准为:玉米、小麦、油菜10元/ 亩,水稻15元/亩。(农业局主管,财政局受理,电话7522426)。

    3、能繁母猪补贴:根据天府办发〔2012〕155号文件全县范围内饲养的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由各乡 (镇)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逐场逐户逐头核查统计,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产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对于拒绝核 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能繁母猪补贴每头100元,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财 政所,乡(镇)通过“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现到养殖场(户)。对不能通过“一折通”直接兑付的养殖场(户),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 贴资金。(农业局主管,财政局受理,电话7522426)。

    4、农村沼气项目补助:依据黔东南农发〔2012〕253号、黔农计〔2012〕103号文件,农村沼气项 目:户用沼气建设补助标准为每户2750元(以实物配送);建设内容:项目基本建设单元为“一池三改”,户用沼气池与改圈、改厨、改厕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农业局主管,电话7557033)。

    5、农村房屋保险:依据天府办发[2012]145号文件,全县辖区内有人居住的木结构、砖木结构的房屋, 按户数承保。简易搭盖和正在建造的房屋、室内财产、装潢、单独修建的厕所、禽畜间、柴草间、牛栏、猪舍、粮仓、寨门、单独的店面、作坊不纳入保险的范围。 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2000元,保险费20元。参保户缴纳10元,县财政帮助缴纳10元。(民政局主管,人保财险公司受理。联系电 话:7522472)。

    6、生态移民搬迁:依据黔府发[2012]157号文件,具有天柱县农村户籍,并且生存条件恶劣、自然条件 困乏、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贫困地区农民可申请扶贫生态移民搬迁。申请程序:自愿向村委会提交移民搬迁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示后上报 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对移民对象搬迁资格初审及迁移人口核查,填写《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审批表》报县级生态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移民搬迁户,并 进行三榜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县级主管部门与移民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并下达《移民搬迁通知书》,移民搬迁户依据移民搬迁通知书实施搬迁。补助标准:暂按人 均1.2万元进行补助,其中中央和省补助0.7万元,其余部分由州、县补助。移民住房按人均15—2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移民农 户自筹解决。移民住房10年内不得转让,10年后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移民农户可享受子女入学、医疗救助、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优惠政 策。(发改局主管,各乡镇政府受理,联系电话:7522456)。

    7、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依据黔府办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农民自建为主体,由村支 两委组织村民实施,通过群众投工投劳、政府奖励补助物资、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完成,主要针对农村交通和水利建设以及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设立。以实物补助为 主,所需大宗物资原则上由县级按照有关规定集中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财政局主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联系电话:7522426)。

    8、农村危房改造:依据州建通[2012]306号文件规定,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 所有人,房屋属于危房。按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可申请危房改造。各级各类危房改造补助金额,按当年核定标准执行,通过 “一折通”方式拨付危改资金。(住建局主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9、生态公益林育林及退耕还林补助:依据国发[2000]24号、国发[2007]25号、黔财农 [2012]85号文件规定,植树造林地属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设计范围的,可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所造林木林地属生态公益林区划范围的,可领取生态公益林 育林补助金。补助标准:每年退耕还林补助134元∕亩,生态公益林补助(集体:9.75元∕亩;国有:4.75元∕亩)。(林业局主管和受理,联系电 话:7522346)。

    10、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搬迁扶持:依据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发[2006]17号、黔府办发 [2011]72号文件规定,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 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扶持方式为现金直补扶持和项目扶持。补助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 600元。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 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移民局主管和受理,联系电话:753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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