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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天柱县自然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天柱县自然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本《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县局及派出机构的政府信息。

由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发布的天柱县自然资源局信息:

(一)局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人事任免及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及调整情况;

(二)自然资源公报,非涉密的自然资源基本数据、基础图件(地质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等);

(三)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

(四)局“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文件,局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

(五)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非涉密的重大督办事项,局重大活动、工作大事记、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六)局组织实施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市场信息;

(七)天柱县自然资源政府基金(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

(八)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矿产资源、基础测绘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执行情况;

(九)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预报、处置情况等内容,土地征收标准和方案;

(十)局直接查处的对社会具有广泛影响的非涉密的重大违法案件;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855-7522439

局电子政务中心通过电子发布屏、公告栏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由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和派出机构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县局和派出机构设置、管理职能、人事任免及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及调整情况。

(二)县局和派出机构重大活动、工作大事记、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三)县局和派出机构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四)县局和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

(五)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

(六)县局和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市场信息;

(七)县局和派出机构直接查处的对社会具有广泛影响的非涉密的重大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和派出机构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和派出机构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天柱县自然资源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和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天柱县自然资源局的信息公开事宜。

通信地址:天柱县凤城镇白水路50号

咨询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和派出机构的信息公开事宜由其办公室受理。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天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或到相应的受理机关领取)。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直接递交《申请表》或者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受理机关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证件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及派出机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或天柱县纪委监委举报。申请人认为受理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及传真号码:

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0855—7522439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天柱县凤城镇白水路50号

邮编:556601

接待投诉时间:上午   8:30—12:00    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附件:  天柱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