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县支行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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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黔(2019)天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06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县支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522627100028GB00002F00060044

天柱县凤城街道擎天路东面阳光城6栋1单元104号

由于客户结清借款后,未能及时办理取消登记手续,后遗失不动产登记证明(黔(2019)天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063),现对该证进行公告作废。

天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