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黔(2019)天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06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县支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522627100028GB00002F00060044 |
天柱县凤城街道擎天路东面阳光城6栋1单元104号 |
由于客户结清借款后,未能及时办理取消登记手续,后遗失不动产登记证明(黔(2019)天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063),现对该证进行公告作废。 |
天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