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10号)、中共黔东南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设立天柱县林业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黔东南编办发〔2019〕157号)和《中共天柱县委天柱县人民政府关于天柱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天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柱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牵头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承担乡镇等乡村振兴规划管理和实施指导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协助上级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内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内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国家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及搬迁避让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拟订并实施相关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根据授权对各乡镇(街道)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责调整。
1.将原县自然资源局(加挂县林业局牌子)的自然资源管理行政职责全部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将原县自然资源局(加挂县林业局牌子)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自然资源管理行政职责收回县自然资源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十)职能转变。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天柱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天柱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天柱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建立与国家、省、州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种灾害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执行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落实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要求。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履行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协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指导地方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动态巡查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受理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依法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负责违法案件的统计报表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查处有关违法案件需要县自然资源局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县自然资源局要积极支持配合。县自然资源局无技术鉴定资源的,要委托第三方提供鉴定。县自然资源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固定证据并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要及时查办案件并适时通报案情。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条 天柱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档案管理、新闻、宣传工作、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后勤服务、资产管理、工作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目标管理、法制建设、干部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工作。承担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以及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目标管理、政务窗口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窗口建设,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负责组织或承办自然资源有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汇编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清理整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贯彻有关自然资源法规的实施工作,检查有关自然资源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执行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落实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要求。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协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指导地方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全县自然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和法规咨询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负责审核行政审批受理事项。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裁决及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历史遗留问题的研究处理。承担法律顾问有关工作。牵头承担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工作。承担深化改革工作。
(二)土地资源管理股(行政审批股)。贯彻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评估管理、转让、处置和政府收购等行为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街道)村用地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开发和节约用地,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督管理地价,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和监督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对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收征用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或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研究起草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的政策,开展耕地、林地、草原、水资源等方面的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三)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登记审批的具体工作,县级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协助上级管理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负责矿山督察和采矿业的统计,协助调处办理矿权权属争议及地质灾害信访事项。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实施县内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国家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及搬迁避让工作。牵头承办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承担镇乡村等乡村振兴规划管理和实施指导工作,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及土地定级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的落实。承担报国务院、省、州政府审批的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自然资源利用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林业生态红线等特殊保护。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重点项目的审核。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及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指导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贯彻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承担测绘项目备案工作。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组织开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为4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为6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第六条 将原县自然资源局(加挂县林业局牌子)所属涉及自然资源方面的事业单位调整为县自然资源局管理。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