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农垦等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草案;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参与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实施办法的拟订;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议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县农业生产和农业园区规划建设工作。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改善; 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发展农业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建设和管理,牵头协调、指导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审核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
(六)依法开展有关农业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肥料、饲料添加剂、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地方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指导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控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县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八)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开展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订农业科研、农技、农机推广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
(十二)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民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四)负责农业生态和农村能源有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新能源建设;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十五)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旅游业等服务业。
(十六)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议意见并协调相关事项; 参与农村社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相关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十七)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组织实施农业外援项目。
(十八)结合部门职责,做好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提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