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天柱县远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天柱县远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包括镇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各股室的信息公开。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的镇人民政府信息:(一)镇人民政府“远府发”“远府通”文件;(二)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三)镇人民政府重大活动;(四)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
二、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镇人民政府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远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远口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5—7652111
通信地址:天柱县远口镇人民政府党政办
电子邮箱:ykdzb2016@163.com
咨询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天柱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当面口头方式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
2.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对于登记《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受理机关答复申请内容,要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费用
受理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镇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股室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855—7528899,0855—7525230
地址:天柱县行政中心
邮编:556600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