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委托天柱县烟草专卖局实施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受委托单位
天柱县烟草专卖局
三、委托事项
在天柱县行政区域内,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自2026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14日止。
委托双方职责等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日
附件:
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单位: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申群飞
地址:天柱县凤城街道中山路17号
受委托单位:天柱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王廷清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凤城街道南门路121号
为加强天柱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有关规定, 经协商,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柱县烟草专卖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事项
在天柱县行政区域内,委托单位将其实施的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处罚,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
三、委托期限
2026年7月15日至2029年7月14日。
四、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对受委托单位委托事项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受委托单位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三)向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业务流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罚没票据,明确文书使用规范与归档要求。
(五)与受委托单位建立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行政处罚中出现的问题。
(六)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七)负责在行政处罚委托书签订后,将行政处罚委托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天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的行政处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实施委托的行政处罚,不得将委托的行政处罚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二)调查取证、查处案件、投诉处理、行政检查等应当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确保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文书规范。
(三)严格执行委托单位制定或者提供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和其他材料,按规范做好送达工作,并具体实施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进行电子备份,并妥善保管,落实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执行委托单位提出的监督意见。
(六)确保从事委托行政处罚的人员必须是受委托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按照委托单位要求开展执法人员培训。
(七)主动承担因实施委托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答复、应诉等具体工作,处理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及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
(八)每年1月31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实施委托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案卷材料。
六、其他事项
(一)本委托书约定的事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二)经双方协商,可以就本委托书未尽事项签订补充委托书,补充委托书与本委托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壹份,另壹份送天柱县司法局备案。
(四)本委托书自对外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申群飞 法定代表人:王廷清
2026年7月3日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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