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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启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群众举报平台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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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交通安全共治共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我县辖区显性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大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群众举报平台有关事项予以公示,有关事项如下:

一、群众举报设备类型:平台式设备(群众违法举报平台),设备编号:522627000000110000

二、启用时间:2026年7月6日0时

三、群众举报平台受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范围:仅限于我县辖区道路(高速道路除外)发生以下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1.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10430);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1160);3.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1170);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1200);5.在禁止掉头或者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11210);6.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13130);7.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13570);8.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3590);9.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13620);10.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13630);11.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13710);1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0);1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0)。

四、举报方式及证据要求:举报人需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2日内,工作日8:30—12:00,14:00—17:30拨打我大队举报电话:0855—7522380进行举报(并将相关举报材料发送至“天柱交警”微信公众号),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原始照片或视频证据,具体证据标准如下:1.照片证据:需提供不少于2张连续拍摄的图片,能够清晰、完整呈现机动车前后部全貌、车辆号牌号码、驾驶人特征、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及现场场景等关键信息;动态违法行为需体现车辆明显位移,静态违法行为拍摄间隔时间不少于10秒。2.视频证据:视频时长不少于10秒,需完整记录违法行为全过程,清晰辨识车辆类型、车辆外观全貌、号牌号码、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及道路整体场景特征。3.通用要求:所有举报照片、视频均须为原始拍摄数据,图片采用JPEG格式编码,严禁任何形式的剪辑、拼接、篡改及伪造,不得虚构违法事实。

五、其他事项:我大队将对群众举报信息逐一核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恶意举报不予受理)。恳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积极主动参与我县道路交通治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通行环境。

天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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