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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天柱县城区及城乡一体化区域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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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县发改局决定召开天柱县城区及城乡一体化区域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及代表名单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时间:2026年3月27日15:00,会期半天。

地点:天柱县教育局四楼小会议室。

二、听证项目

天柱县城区及城乡一体化区域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三、成本调查办法和结论

根据《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我局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黔东南水投天柱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2024年供水运营成本实施了成本监审,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基础,审核企业提供的2022年-2024年三年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成本资料,并开展实地调查,与被监审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座谈,了解基本情况,对成本资料进行测算、审核成本数据。最终核定供水总成本19902089.78元,核定供水量7811431.94m³,有效资产146065977.95元,核定输水管(渠)漏损率0%,企业自用水率7.84%,供水管网漏损率10%,单位供水成本为2.55元/m³。

四、调价方案

方案一: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居民用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第一阶梯水价由2.15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调价幅度为+16.28%,各档水价比价关系按1:1.5:3设置。各档水量和价格分别为:

第一阶梯水量每户年用水量在288立方米或每人每年72 立方米及以下,水价为2.50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量每户每年用水量在288-384立方米(不含288立方米,含384立方米)之间或每人每年72-96立方米(不含72立方米,含96立方米)之间,水价为3.75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量每户每年用水量在384立方米(不含384 立方米)以上或每人每年用水量96立方米(不含96立方米)以上,水价为7.5元/立方米。

①执行周期。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未超出第一阶梯水量的部分年度内可以跨月结转计算,保证居民用水户第一阶梯水量的充分使用。

②“户”的认定。原则上居民用水户按4人确认为一户,并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水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为兼顾家庭人口的差异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以“户”为单位确认各级阶梯水量;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经用户自行申报后,以“人”为单位确认各级用水量。对居住人口超过4人未申报的用水户,自动视为家庭人口数为4人的家庭。具体申报核定办法由供水公司组织实施并予以公示。

③未进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级阶梯价格和第二级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价格为3.13元/立方米。

④城乡内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兜牢民生底线。在继续推行对低收入群体的帮助和支持,切实减轻低收入群体家庭经济负担。在本次价格执行期间,对实行水价优惠政策,对天柱县城区及同城化供水管网范围内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5类困难群体实行水价优惠措施,月人均用水量6立方米(含6立方米)额度内,按1.95元/立方米价格执行,月人均用水量超过6立方米,超出部分水量按调整后水价执行。若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5类困难群体的界定发生变化,则该优惠政策对象随之相应变化。

⑤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部队生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盲人按摩院的经营场所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内水价由3.225元/立方米调至3.55元/立方米,调价幅度为+10.08%,各档水价比价关系按1:1.5:3:5设置。超定额幅度设置和价格分别为:

第一档水价:用水定额以内,水价为3.55元/立方米;

第二档水价:超定额 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即5.33元/立方米;

第三档水价: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即10.65元/立方米;

第四档水价: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价的5倍计收,即17.75元/立方米。

定额水量在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由供水经营单位按照《贵州省用水定额》(DB52/T 725-2019)规定的定额标准,结合用户的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3.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是指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各档用水具体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内水价由10.75元/立方米调至11.35元/立方米,调价幅度为+5.58%,各档水价比价关系按1:1.5:3设置。超定额幅度设置和价格分别为:

第一档水价:水价为11.35元/立方米;

第二档水价:水价为17.03元/立方米;

第三档水价:水价为34.05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范围内的行业用水定额由供水经营单位按照《贵州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2/T 725-2019)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核定。

按以上方案调整平均供水价格为:2.76元/立方米(含税价),较现行平均供水价格2.41元/立方米上调幅度为14.52%(各类别水量构成:居民生活用水占76.25%、非居民用水占23.62%、特种用水占0.13%),未超过现行平均供水价格的30%[2.41×(1+30%)=3.13元/立方米]。

以上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

方案二: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居民用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第一阶梯水价由2.15元/立方米调整为2.56元/立方米,调价幅度为+19.07%,各档水价比价关系按1:1.5:3设置。各档水量和价格分别为:

第一阶梯水量每户年用水量在288立方米或每人每年72立方米及以下,水价为2.56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量每户每年用水量在288-384立方米(不含288立方米,含384立方米)之间或每人每年72-96立方米(不含72立方米,含96立方米)之间,水价为3.84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量每户每年用水量在384立方米(不含384立方米)以上或每人每年用水量96立方米(不含96立方米)以上,水价为7.68元/立方米。

①执行周期。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未超出第一阶梯水量的部分年度内可以跨月结转计算,保证居民用水户第一阶梯水量的充分使用。

②“户”的认定。原则上居民用水户按4人确认为一户,并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水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为兼顾家庭人口的差异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以“户”为单位确认各级阶梯水量;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经用户自行申报后,以“人”为单位确认各级用水量。对居住人口超过4人未申报的用水户,自动视为家庭人口数为4人的家庭。具体申报核定办法由供水公司组织实施并予以公示。

③未进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级阶梯价格和第二级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价格为3.20元/立方米。

④城乡内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兜牢民生底线。在继续推行对低收入群体的帮助和支持,切实减轻低收入群体家庭经济负担。在本次价格执行期间,对实行水价优惠政策,对天柱县城区及同城化供水管网范围内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5类困难群体实行水价优惠措施,月人均用水量6立方米(含6立方米)额度内,按2.01元/立方米价格执行,月人均用水量超过6立方米,超出部分水量按调整后水价执行。若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5类困难群体的界定发生变化,则该优惠政策对象随之相应变化。

⑤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部队生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盲人按摩院的经营场所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内水价由3.225元/立方米调至3.57元/立方米,调价幅度为+10.70%,各档水价比价关系按1:1.5:3:5设置。超定额幅度设置和价格分别为:

第一档水价:用水定额以内,水价为3.57元/立方米;

第二档水价:超定额 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即5.36元/立方米;

第三档水价: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即10.71元/立方米;

第四档水价: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价的5倍计收,即17.85元/立方米。

定额水量在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由供水经营单位按照《贵州省用水定额》(DB52/T 725-2019)规定的定额标准,结合用户的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3.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是指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各档用水具体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内水价由10.75元/立方米调至11.40元/立方米,调价幅度为+6.05%,各档水价比价关系按1:1.5:3设置。超定额幅度设置和价格分别为:

第一档水价:水价为11.40元/立方米;

第二档水价:水价为17.10元/立方米;

第三档水价:水价为34.20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范围内的行业用水定额由供水经营单位按照《贵州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2/T 725-2019)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核定。

按以上方案调整平均供水价格为:2.81元/立方米(含税价),较现行平均供水价格2.41元/m³上调幅度为16.60%(各类别水量构成:居民生活用水占76.25%、非居民用水占23.62%、特种用水占0.13%),未超过现行平均供水价格的30%(2.41×(1+30%)=3.13元/立方米)。

以上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

五、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

见附表

六、新闻媒体

王岩第   县融媒体中心

特此公告。



附件:天柱县城区及城乡一体化区域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名单.docx

天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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