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地)及距林缘100米区域内。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烧田坎土坎、焚烧包谷秆、焚烧稻草;(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木炭、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点火取暖、照明、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六)严禁祭祀活动时烧坟山、烧香、烧纸、点蜡烛和燃放烟花爆竹;(七)严禁特殊群体和未成年人上山玩火;(八)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九)严禁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十)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灭火属地管理责任,党委要加强领导,行政首长要履行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建立健全乡、村两级及森林经营主体防灭火责任,坚持“谁管辖、谁负责”,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落实《防火通告》要求,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止行为,主要进山道口要设置检查站(或执勤点),安排人员值守,加强对重点地段、重要时段的巡查巡护。同时,要落实好精神障碍患者和老弱痴病残幼等特殊人群的监护人及管控措施,坚决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三)县、乡两级要认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督导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检查森林防灭火责任、野外火源管控措施、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等工作落实情况,确保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森林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文明祭祀的宣传引导,完善相关措施,规范野外祭扫用火行为,做好公墓区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农村集中历史安葬点防灭火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农事用火宣传工作,指导规范农事用火,做好农村秸秆综合利用。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落实景区内的森林火灾防控措施,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景区游客火灾救援疏导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下发空气污染预警,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参与指导计划烧除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防灭火气象信息,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重点时段短临、中长期预测。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森林防火职能部门相关需求,组织运营商落实宣传预警和公益短信发布。其他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
(五)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及时补充森林防火物资装备。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要全天候备勤,时刻保持应急待命状态,并根据实际落实靠前驻防。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指挥,科学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全力保障扑火队员和附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应急局报警电话:7557798
县林业局报警电话:7522346
县公安局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特此通告。
天柱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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