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6025洞口至三穗国家高速公路会同(黔湘界)至天柱段项目是《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加密规划)》中省际通道项目,项目的建设可实现与周边经济区和相邻省市多通道连接,对践行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完善《国家公路网规划》及湘黔两省高速公路网络,加强国家高速公路通道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怀化、黔东南地区与长江经济带走廊的交流与合作,改善会同、天柱等沿线居民出行条件,带动沿线经济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鉴于项目即将启动,为确保G6025洞口至三穗国家高速公路会同(黔湘界)至天柱段项目顺利推进,并充分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现将《G6025洞口至三穗国家高速公路会同(黔湘界)至天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8月9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天柱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机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5—3857639
电子邮箱:758442772@qq.com
通讯地址:天柱县凤城街道白水路老气象局
附件:G6025洞口至三穗国家高速公路会同(黔湘界)至天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1日
G6025洞口至三穗国家高速公路会同(黔湘界)至天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G6025洞口至三穗国家高速公路会同(黔湘界)至天柱段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切实做好项目建设国有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天柱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天柱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结合该项目建设在天柱县境内征地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以本项目批复用地红线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主体:天柱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凤城街道办事处、联山街道办事处、社学街道办事处、白市镇、渡马镇、江东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原则
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征收宗旨,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惠民原则:守法让利,积极奖励;
2.公平原则: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万家;
3.公正原则: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
4.公开原则:调查结果公开,补偿方案公开;
5.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征收期限
(一)签约期限:30日(以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启动时间计算)。
(二)搬家交房期限:协议签署后30日内。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权属性质等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土地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土地的面积一律以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如当事人对测绘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以复核的面积为准。
2.测量技术标准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为准。
3.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产权证上标注的图示以内部分面积以实测为准认定为已登记面积,图示以外的部分面积认定为未登记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现状用途与房屋所有权证所载用途一致的,以登记用途为准;未登记房屋一律按住房用途进行认定。
1.住房:指证载用途为住房的房屋。
2.商业用房:指证载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分为商业门面房和其他商业用房。
(1)商业门面房:沿城市主次干道或市场沿边,临街面无围墙及其他构筑物遮挡的一进一层(即底层建筑的第一自然间)的商业用房。
(2)其他商业用房:除商业门面房以外的商业用房。
3.住改商:(1)非商业用途房屋现状用于加工、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2)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办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正常纳税记录,持续经营,且营业地点、时间一致的;(3)住改商业门面房街道平均宽度不得低于4米。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住改商业用房,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房屋一律按证载用途或住房用途进行认定。对临街(路)面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适房等)擅自改为商业用房,以及临时建(构)筑物改为商业用房的,一律不予认定为商业用房。
4.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证载用途为办公。
5.其他用房:指证载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教育、医疗、卫生等的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权属性质认定
1.已登记房屋: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认定为已登记房屋。
2.未登记房屋:本方案特指在自有合法使用权土地上修建,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登记房屋。
(1)已取得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经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确认合法的房屋,按已登记房屋进行认定。
(2)在2012年1月5日天柱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行动通告》和停建令之前修建,至今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由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依法处置并交清相关完证费用后,参照已登记房屋安置或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未按期签约腾房的,按违法违章建筑认定。
(3)自天柱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行动通告》和停建令(2012年1月5日)至本项目征收公告日前建设,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原则上按照《天柱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暂行办法》(天府发〔2012〕3号)文件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私人自建房:指拥有自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个人,自行组织施工或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
4.房改房:指房改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
5.单位公产房屋:指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
6.自管(出租)公房:本条仅指由国有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并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居住的房屋。
7.在建房屋:指持有县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
8.临时建筑:指经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
9.屋基:指持有县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规划建设等批准手续的,或房屋已经拆除、损毁并有建筑基础的土地。
五、房屋及土地价值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严格按照评估机构选定的相关程序及规定选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二)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采取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的方式,其中,商住房屋(含自建房)原则上以产权置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以货币补偿为主,货币补偿价格按房地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1.征收补偿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
按征收合同以县棚改安置房源进行实物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报分配县保障房安置。
(1)住房:按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结构成新不补差”的原则进行安置,由政府统一筹集安置房进行安置。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等时,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按照县城投公司安置房3600元/平方米、县工投公司34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市场价购买;实际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货币补偿。
(2)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结构成新不补差”的原则进行安置。在规定时限内,签约腾房的商业门面被征收人,可按照签约顺序在安置房内优惠购买商业门面。被征收商业门面房(住改商)进深在12米(含12米)以内的部分面积按照实际面积进行实物补偿,进深超出12米以外的部分面积,按照实际房屋性质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当选择的安置房商业用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商业用房面积时,不足面积按评估货币化补偿。
(3)未登记房屋:按权属性质认定的相应情形给予安置。
2.宅基地划地安置
征收红线范围内,符合国家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按合法土地面积1:1置换安置。划地面积按国家和本县规定标准,宅基地每户不超过120㎡进行划地安置。安置点为宋家湾或物流园蒋家坝,场坪安置点安置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可以按土地成本价2071元/平方米价格购买补足。整宗安置达到120平方米后,被征收人宅基地面积有剩余的,征收人按天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天柱县更新基准地价的批复》(天府函〔2022〕16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土地在合法证载面积内未用于建房的空闲地,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七、房屋室内装修装饰、配套附属设施的补偿
(详见附表:房屋室内、外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附属构筑物补偿),室内简易装修按200元/㎡进行补偿,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本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一律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评估价值高于装修及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由征收人承担,评估价值低于装修及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的,评估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八、被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一)搬迁补助(简称搬家费)
1.按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统一按10元/㎡•次。
2.原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
3.实物安置的,发放两次搬家费,剩余面积货币化安置补偿发放一次搬家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简称过渡费)
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补偿3个月过渡费。
九、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为商业用房的,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因征收补偿造成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45元/月/㎡给予补助,补偿期为3个月。
(二)生产加工用房停产停业的,按20元/月/㎡给予补助,补偿期为3个月。
十、奖励(单位公产除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按以下规定时限腾交房屋和宅基地的,享受以下奖励;未按期签约搬家腾房的,一律不予享受。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适房)、独立性私房。被征收人选择政府筹集的安置房安置,在征收决定公布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按以下规定时限腾交房屋和宅基地的,享受以下奖励;未按期签约搬家腾房的,一律不予享受。
1.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0天内签约的,按15000元/户给予签约奖励。
2.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第11天至第20天内签约的,按10000元/户给予签约奖励。
3.签约后30日(含)内搬家腾房,一次性给予搬迁奖励15000元/户。
4.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超过20日未签约拆迁协议,签约后30日未搬家腾房的一律不予奖励。
十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部门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房屋移交前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3.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产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产权人指派的委托人,持委托函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4.在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部门办理房屋移交。
5.被征收人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如发生已补偿设备设施缺损的,将从相关补偿款项中扣除。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部门,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安排拆除。
(二)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
2.安置房以相关部门最终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
3.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
4.安置房的水、电、闭路、电话、网络等开户费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5.物管费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二、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天柱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3.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天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天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3)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三、其他
(一)权属转移、质押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被征收房屋已发生转让(含分家析产、购买、置换、继承)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按受让人名义给予安置补偿,其房屋转让税费按相关规定在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时补缴。
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行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双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二)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权益
1.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征收装修装饰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处理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如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原则上装修装饰补偿(由承租人出资的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超过3个月)由承租人享受。
(三)特别说明
1.未登记房屋: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按原房评估价值的3%在相关部门扣缴完证费用;未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须严格按照国家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完证费用相关规定执行。
2.房改房(单位集资房):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未办理房屋交易上市许可手续及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免交土地收益金及取得完全产权的相关费用;未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按房改政策扣缴相关费用。
3.住改商业门面房:未按期签约并搬家腾房的须按照国家土地收益金及相关完证费用相关规定执行。
4.县属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安置补偿款项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安置房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和管理。
5.本方案只适用于G6025洞口至三穗国家高速公路会同(黔湘界)至天柱段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由天柱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6.自本项目预征收公告公布后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7.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以上法律法规、政策,由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机制办公室、项目业主、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被拆迁单位(个人)按照一事一议协商处理。涉及重大变更的,呈报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同时,本征拆方案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8.《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附属设施、附属构筑物补偿标准
2.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附属设施、附属构筑物补偿标准补偿标准
序 号 |
补偿类别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
1 |
砌体(含堡坎) |
混凝土砌体 |
m³ |
450元/m³ | |
砖砌体 |
m³ |
250元/m³ | |||
浆砌石砌体 |
m³ |
200元/m³ | |||
干砌石砌体 |
m³ |
150元/m³ | |||
其他砌体 |
m³ |
100元/m³ | |||
2 |
围墙 |
水泥空心砖围墙 |
㎡ |
70元/㎡ | |
红砖围墙 |
㎡ |
100元/㎡ | |||
石砌围墙 |
㎡ |
80元/㎡ | |||
3 |
地坪 |
水泥 |
㎡ |
45元/㎡ | |
青石 |
㎡ |
60元/㎡ | |||
土夯 |
㎡ |
10元/㎡ | |||
4 |
容积类(水池、粪池、窑、窖类等) |
混凝土 |
m³ |
160元/m³ | |
砖石浆砌 |
m³ |
100元/m³ | |||
土质 |
m³ |
30元/m³ | |||
沼气池 |
m³ |
420元/m³ | |||
砖瓦窑 |
个 |
6000元/个 | |||
石灰窑 |
个 |
4000元/个 | |||
苕窖 |
个 |
300元/个 | |||
5 |
附属建筑物(包括畜圈、厕所、柴房等) |
砖混结构 |
㎡ |
260元/㎡ | |
砖木结构 |
㎡ |
190元/㎡ | |||
木结构 |
㎡ |
180元/㎡ | |||
土木结构 |
㎡ |
140元/㎡ | |||
简易结构 |
㎡ |
100元/㎡ | |||
烤烟烘房 |
㎡ |
300元/㎡ | |||
6 |
大棚 |
木、竹架,薄膜棚顶 |
㎡ |
20元/㎡ | |
金属架,薄膜棚顶 |
㎡ |
80元/㎡ | |||
金属架,玻璃钢瓦 |
㎡ |
160元/㎡ | |||
水泥柱大棚 |
㎡ |
50元/㎡ | |||
7 |
喷灌设施 |
胶管 |
m |
8元/m | |
金属管 |
m |
15元/m | |||
8 |
板房 |
钢架结构 |
㎡ |
200元/㎡ | |
活动结构 |
㎡ |
60元/㎡ | |||
木结构 |
个 |
200元/个 | |||
9 |
未建房基础 |
石基础 |
m³ |
130元/m³ | |
砖基础 |
m³ |
220元/m³ | |||
毛石混凝土基础 |
m³ |
200元/m³ | |||
10 |
水沟 |
水泥沟 |
m |
80元/m | |
石砌沟 |
m |
60元/m | |||
土沟 |
m |
20元/m | |||
11 |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
部 |
120元/部 |
拆装费用 | |
12 |
宽带移户 |
户 |
130元/户 | ||
13 |
有线电视 |
户 |
275元/户 | ||
14 |
卫星地面接收器 |
套 |
200元/套 | ||
15 |
空调 |
空调移机(挂机) |
台 |
300元/台 | |
空调移机(柜机) |
台 |
500元/台 | |||
16 |
热水器 |
电热水器移机 |
台 |
200元/台 | |
太阳能热水器移机 |
台 |
300元/台 | |||
空气能热水器移机 |
台 |
500元/台 | |||
17 |
抽油烟机移机 |
套 |
300元/套 |
||
18 |
照明设施 |
明线上消防套管 |
户 |
1000元/户 |
电力、消防部门若有特殊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
明线未上消防套管 |
户 |
500元/户 | |||
暗线 |
户 |
1500元/户 | |||
19 |
电表 |
户 |
400元/户 | ||
20 |
三相电源动力 |
户 |
2500元/户 | ||
21 |
水源 |
自来水开户 |
户 |
600元/户 | |
胶管 |
m |
4元/m | |||
地下抽水水井 |
口 |
2000元/口 | |||
自流水井 |
口 |
400元/口 | |||
22 |
灶台 |
土灶 |
孔 |
150元/孔 | |
水泥灶 |
孔 |
250元/孔 | |||
瓷砖灶 |
孔 |
350元/孔 | |||
23 |
住房火铺 |
普通(含拆装费用) |
个 |
200元/个 | |
有围台(含拆装费用) |
个 |
500元/个 | |||
24 |
雨棚 |
㎡ |
100元/㎡ |
说明:
1.通信、水管、广电、电力等设施迁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专班组织相关迁改单位,根据原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制定迁改方案,协议补偿。
2.特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例如:门楼、凉亭、长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报告协商补偿。
附件2:
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装修标准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
精装修 |
元/㎡ |
600 |
普通装修 |
元/㎡ |
350 |
简易装修 |
元/㎡ |
200 |
说明:
内装修标准判定如下:
1.精装修:吊顶,优质墙漆,木地板或大理石地砖,铝合金窗,内装饰门,外防盗门等;
2.普通装修:一般地砖或彩塑地面,瓷粉内墙,塑窗或优质木门窗等;
3.简易装修:一般水泥地坪,灰浆内墙、简易瓷粉内墙、涂料内墙、普通木门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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