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主体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天柱县新世纪隆华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味瓜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27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天柱县新世纪隆华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原味瓜子(购进日期:2024年12月20日)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5年2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No:SBJ25520000690231888ZX)。经检验,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1.7g/100g,(标准值≤0.80g/100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 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前期处置情况。2025年2月13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SBJ25520000690231888ZX)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上述抽检批次不合格的原味瓜子已全部售完。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2月14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三)调查情况。经查明,2024年12月20日,当事人从河源市源城区某商行以24元/kg的价格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原味瓜子25kg,然后在天柱县联山街道联山移民房惠民苑3栋附属门面的超市内以31.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调查之日,该批次不合格原味瓜子已全部售完,涉案货值金额790元,违法所得790元。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已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9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790元,上缴国库。
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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